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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2 作者: 文/图 编辑:  校对:  点击数:

中共宁德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宁师院委〔2015〕32号

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章程》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系、各部门:

《宁德师范学院章程》于2015年10月27日经福建省教育厅正式核准、生效。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执行,严格依据章程办事,并依据章程精神全面修订各项规章制度。

附件:1.宁德师范学院章程

2.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习章程核准书第12号

中共宁德师范学院委员会

宁德师范学院

2015年11月9日

附件1

宁德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宁德师范学院是地方性应用型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是1958年建立的福安师范专科学校,1962年停办,1978年12月国家批准成立宁德师范专科学校,1990年8月闽东职业大学并入宁德师专,1994年3月更名为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3月18日教育部同意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宁德师范学院。

宁德师范学院以“为学生成长服务,为地方发展服务”为办学宗旨,秉承“使命、责任、追求”的校训,发扬“求真、向善、崇美、务实”的精神,坚持“求精、求特、求优、求强”的发展道路,致力于建设应用型地方特色强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宁德师范学院,简称宁德师院;英文译名为Ningde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NDNU。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学院路1号,主要校区为东侨校区和蕉城校区(蕉城区蕉城南路98-1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新设置或调整校区。

第三条 宁德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高等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实行福建省和宁德市共建、以宁德市为主的管理体制。政府对学校实施领导和管理,核定学校办学规模,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管和社会监督、评价。

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强的基础教育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学生成长服务、为地方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国家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在办好文理基础学科和发挥教师教育传统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为福建省和宁德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努力把学校建成区域特色鲜明、服务地方能力强的应用型地方特色强校。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宁德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保障学术自由,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坚持改革创新,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深化体制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加强同国内外高等学校和其他合法社会组织与守法个人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适当开展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的学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门类。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健全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根据学位授予权限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积极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薪酬体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校园规划,严格保护校园环境,建设绿色校园、人文校园、智慧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二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三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为师生员工健康成长服务,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本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和合同聘用制度,并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教育职员任命或聘任制度。

(三)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公平获取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指导学生学习,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制定并实行教职工人事管理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离退休教职员工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就教职工提出的问题和申诉进行调解和处理。教职工对申诉委员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各项活动;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方面获得公平待遇,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权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资源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帮扶救济机制和学生资助体系,对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就业创业困难和疾病等方面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和申诉进行处理。学生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宁德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会履行。

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按党的有关规定任免和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校党委会议成员由校党委委员组成,非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纪委副书记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党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定干部任免、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时,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重大问题的决议须有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宁德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校长(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设校长、副校长,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下同)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形式。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监察处长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对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和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成和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学术政策制定、学术发展规划、学术机构设置、学术管理制度、学术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重要的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直接决定;

(二)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等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单位设置、经费安排、项目申报、对外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的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人选等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评定;

(四)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与授予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会和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和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各自职责,独立开展活动和自主管理。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学系(院),并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十九条 学系(院)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和学术规章制度细则;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聘任方案,根据学校授权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就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七)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八)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九)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学系(院)设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或聘任。主任(院长)是学系(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系(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副院长)协助主任(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系(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委、总支),其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产生和开展工作。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系(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系级最高决策形式,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列席人员由系(院)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考核奖惩、津贴分配方案、学生工作、经费使用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人根据会议的议题确定,属于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方面事项的由系(院)主任(院长)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系(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科学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拟订,由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以宁德市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生均拨款水平要达到福建省规定的标准,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受教育者要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建设资金以宁德市政府投入为主,学校自筹、社会捐资、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资为辅。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和严格管理经费,实施校、系(部)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制度,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章 学校和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服务社会需要,面向社会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是学校重要的咨询和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加强学校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对有关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提出意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发展。学校理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产生和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发展战略、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等相关咨询机构,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和支持。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主要职责是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学校发展。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等附属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和运行,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愿同合法机构及守法人士开展互利合作,依法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 校徽校训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以“宁德师范学院”的英文缩写字母“NDNU”为主要设计元素组成的白鸽向上飞行的同心圆图案,下方“1958”代表学校办学历史时间;外环上方是书法家题写的“宁德师范学院”校名,下方是“宁德师范学院”的英文。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宁德师范学院”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训是“使命、责任、追求”。学校校歌是《宁德师范学院校歌》。学校的校庆日为教育部正式行文同意设立宁德师范学院的日期3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宁德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从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法〔2015〕67号

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2号(宁德师范学院)

宁德师范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宁德师范学院章程》,经我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0月19 日教育厅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7日

宁德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发